案号:(2020)粤1427民初508号
原告:蕉岭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代理人:钟正英 [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]
被告:朱xx 李xx
案情:
2019年10月18日,原告与二被告签订《借款合同》。合同约定,原告出借人民币175万元予二被告,借款期限一个月,月利率为1.5%;如二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,须按借款金额每日1‰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,且原告因维权发生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。被告收到款项后并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本息。
财产保全措施:
查封了被告朱xx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**********[粤(2017)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58xxx]的房产,查封限额为200万元,期限为三年。
判决结果:
一、被告朱xx、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蕉岭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0000元,支付利息26250元及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,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,按月利率2%计算的逾期利息;
二、被告朱xx、李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蕉岭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72500元。
……
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35元,保全费5000元,由被告朱xx、李xx负担。